沪财会[2005]40号)的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的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如无劳动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相关证明)均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如果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尚未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尚未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7)2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 1.关于专职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第四条(一)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人员: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沪财会[2005]40号)的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如无劳动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相关证明)均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 如果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尚未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沪财会[2005]4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书面承诺;离岗离职离校等相关证明(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学校发放的毕业证等)。 2.关于固定办公场所。实施办法第四条(三)所称“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一年以上(含一年)能合法使用(指具有产权或使用权)、且使用性质为“非居住”的场所。 实施办法第五条(五)所称的“使用权证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办公场所的使用性质为“非居住”;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须提供出租人对该办公场所的产权凭证;在出租人转租的情况下,还需提供原租赁合同以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租赁方为代理记账机构。 3.关于业务规范。实施办法第四条(四)所称“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至少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其中,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至少应包括《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沪财会[2002]126号)中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业务操作流程,至少应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流程、代理记账流程、归档流程、移送资料流程、信息反馈流程等项内容;业务质量控制规范,至少应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操作各环节的控制点、质量监控等项内容;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含保管期限和相应责任等)、移交、查阅等项内容。 4.关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四)所称“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制定依据、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收益分配、财务监督、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会计报表附注等项内容。代理记账机构一般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实行电算化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应依照《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2]41号)的规定向主管财政局备案。 5.关于书面承诺。实施办法第五条(四)所称“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所附附件1或附件2中所列示的内容。 二、有关要求(略) 特此通知。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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