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注册商标被闲置的原因。但是由于继受人或承受人不办理移转手续,又无人申请注销,因而使该注册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商标所有人因为经营活动的范围发生了变更或变化,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载体不复存在,从而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和对商标意识认识不到位,一些改制后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致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只要该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时间未超过三年,即不构成撤消的理由,因此导致一些商标闲置。
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 注册商标被闲置的原因 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须办理移转手续,否则,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法人的终止,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其合并而产生的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注销。在合并中,如果商标注册人被吞并,法人终止,应当由注册商标的承受人即合并后的法人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但是由于继受人或承受人不办理移转手续,又无人申请注销,因而使该注册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商标转让 2、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变更。商标所有人因为经营活动的范围发生了变更或变化,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载体不复存在,从而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3、企业改制和破产。企业改制主要有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改制后的法人必须按规定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和对商标意识认识不到位,一些改制后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致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4、商标注册人的“名存实亡”。一些企业多年未参加工商年检,也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参检的企业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法人资格或经营单位资格仍然存续,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只要该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时间未超过三年,即不构成撤消的理由,因此导致一些商标闲置。 5、商标制度原因。我国注册商标的注销权和撤消权属于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除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及商标注册不当等情况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注销和撤消外,其余都为商标持有人申请注销或撤消。但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消的发现机制没有有效建立,致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闲置商标转让的价值 闲置商标的资金成本主要包括两项:1)商标的设计费用。商标可通过自行设计、委托他人设计、招标等方式获得,一般来说费用由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2)商标的注册费用。包括注册费及其他程序所需费用,一般来说,目前申请一件普通商品商标的费用是2000元左右,而经多程序获准注册的商标,所花费的查询费、代理费、注册费、驳回复审申请费、异议申请费、异议复审申请费等,则需数千至数万元不等。 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具有稀缺性,更具有排他性(珍贵性)。特别是当商标名称取材于著名景观、诗词典故、历史名人等文化资源时,由于文化资源与物质资源一样,是历史积淀下来的,短期内不可再生,因此这种有开发潜力(即获利潜力)的商标是有限的,可以说注册一个就少了一个,具有稀缺性;而且商标不允许重复注册更凸显了它的排他性、唯一性、珍贵性。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商品(与服务)越来越丰富,而给产品(或服务)命名更是变得越来越困难,要设计制定一个有开发潜力而又不重复的品牌名称(如目前的服装商标)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商标的独占性和使用价值(有获利潜力的商标)的稀缺性,使闲置商标的价格是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由受让方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不同。换言之,与价值决定论比较而言,更倾向于价格的供求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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