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引入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不备存,将有巨额罚款等着你! 法例出台背景 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在香港,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让人意想不到。 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这种情况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给执法人员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即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不办理SCR会怎样? 香港注册处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检查,越早办理,风险越小! 香港注册处规定每个在港企业都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如果不及时备存,将会给您企业带来超2.5万港币的损失,甚至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营。 此外,如果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处理不当或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将会被处罚30万港币并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法例要求相关公司做什么?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引入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填写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确认重要控制人的步骤 根据新法,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步骤包括: 1、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及资料,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股东协议及其他协议; 2、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 3、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 若相关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知悉后7天内发通知给该人,要求该人确认其是否重要控制人,而该人必须在1个月内确认或回复。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该代表的身份只需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如百利来)。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百利来是一家36年的老字号,严格按照政府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保证安全可靠、零风险。可为您提供专业的SCR办理服务! 服务内容:SCR建册,填写表格,备存地址,担任法定受托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司取得联系,问您进项详细内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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